嘉宾: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同华是平谷区胜利街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诉称,位于平谷镇友谊路12牌6号房产系其所有,第三人赵玉租住原告房屋,擅自将该房产出售于另一第三人贺付连,贺付连又将该房产出售于另一第三人尤瑞江。原告认为,第三人尤瑞江并非胜利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身为非农业户口,无权买卖坐落于胜利街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且第三人贺付连提供一份虚假的证明,与原平谷区房管局恶意串通,因此第三人尤瑞江在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办理了平私移字第20173号房屋权属证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因为原告从未对该房进行产权登记,在第三人贺付连将该房出售给第三人尤瑞江之前也未办过产权登记,依法根本无权买卖并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因此,被告对平谷镇友谊路12牌6号房产为第三人尤瑞江登记发证及该房产证登记卷宗中所存的材料都是被告和第三人经过编造和虚构后,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拼凑的结果。原告要求被告撤销为第三人尤瑞江办理的平私移字第20173号房屋权属证。 Jul 16, 2010 9:07:22 AM
主持人:法治中国传媒播报员: 关注法治,关注法治中国传媒! Jul 16, 2010 9:58:29 AM
主持人:法治中国传媒播报员: 那不是律师,您见过这么沉默的律师么? Jul 16, 2010 11:35:00 AM
主持人:法治中国传媒播报员: 还是要阐述一下嘛! Jul 16, 2010 11:37:21 AM
主持人:法治中国传媒播报员: 欢迎大家踊跃发言哦! Jul 16, 2010 11:42:25 AM
主持人:法治中国传媒播报员: 大家明白第三人是怎么回事么? Jul 16, 2010 11:43:10 AM
主持人:法治中国传媒播报员: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Jul 16, 2010 11:46:40 AM
主持人:法治中国传媒播报员: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观看! Jul 16, 2010 12:04:38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