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12月2日9时许,驾驶车牌号为京PU5597的小客车至本市东城区北京站广场前出租站停车场处,因无照经营被交通执法人员查处,其抗拒执法,后执法人员发现其携带刀具并报警。11时许,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张某带回派出所审查。民警驾驶该小客车行至北京站东街20路公共汽车站附近机动车道时,位于后排车座的被告人张某趁民警和同车的交通执法人员不备,突然起身抢夺方向盘,致使该车向右冲入非机动车道,撞倒骑车人秦某,将秦某的自行车前轮碾毁,致秦某膝部软组织挫伤。被告人张某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Jul 28, 2010 1:56:11 PM
主持人:法治中国传媒播报员: 请大家稍等!不要走开! Jul 28, 2010 2:02:26 PM
主持人:法治中国传媒播报员: 现在休庭,10分钟后继续开庭!
Jul 28, 2010 2:59:26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