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我系今年高三毕业生。2010年4月20日,被告罗江艳驾驶被告叶剑彪所有的机动车行驶至朝阳区南磨房路人行横道时,将正在过马路的我撞伤,造成我肩部受伤、右腿腓骨骨折。由于受伤和养伤阶段正值高考复习的关键阶段,影响了正常复习,以致高考成绩失常,故我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1110.25元、护理费3700元、交通费16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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